□本報記者蔣皓
  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同時發佈4個司法機關已辦結的非法生產、銷售假藥典型案例。既有銷售金額高達183萬元的案件,也有非法獲利僅1950元的案件;既有非法添加生產假藥,也有非法經營、銷售假藥。
  最高檢新聞發言人肖瑋表示,公佈典型案例就是要以案說法,讓全社會加深對危害藥品犯罪危害性的認識,警醒違法犯罪分子不要以身試法,對危害藥品安全犯罪形成高壓嚴打態勢。
  司法解釋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為行為犯,即不論數量、金額,只要實施生產、銷售假藥行為即構成犯罪。
  2008年6月,被告人楊占強在河南省澠池縣註冊成立澠池縣立康生物技術有限公司。2010年至2012年,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採用私自在其生產的中藥中添加治療糖尿病的格列苯脲、苯乙雙瓜等西藥的方法,大量生產胰復康、消糖康、百草清糖等黃精苦瓜膠囊系列產品,銷售金額達183萬餘元。法院判決楊占強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1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
  2011年7月至2013年3月間,被告人王美烽在明知其向江西省新餘市輝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購進的999皮炎平、狼毒軟膏、維達寧噴劑、丁桂兒臍貼、婦科金雞凝膠、婦科千金凝膠等藥品系假藥,仍將上述假藥銷售給衛生所和藥店,銷售金額5220元,非法獲利1950元。
  法院認為,王美烽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明知是假藥仍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追繳違法所得1950元。
  假冒的狂犬疫苗、人血白蛋白如果用於病情醫治,不論是貽誤病情還是直接產生負作用,都會危害患者身體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司法解釋規定了7種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註射劑、急救藥品包含在內。
  2010年起,被告人張士華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藥品批發活動。警方抓捕張士華時當場查獲價值78萬餘元的500餘種待銷售藥品。此外,張士華從他人處購得38瓶人血白蛋白及40瓶人免疫球蛋白後,銷售人血白蛋白2瓶,銷售人免疫球蛋白5瓶。經鑒定,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均系假藥。
  法院判決張士華犯非法經營罪、銷售假藥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10個月,並處罰金16萬元。查獲的藥品均予以沒收。
  司法解釋明確,對提供資金幫助、生產技術支持、原料輔料供給、廣告宣傳等幫助的人,要依法按照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共犯定罪處罰。
  2010年11月至12月間,被告人蔣春明購買假人用狂犬病疫苗1000盒,並將其中的200盒銷售給被告人李文。2011年9月,蔣春明從被告人李雲榮處購買生產假人用狂犬病疫苗所需要的紙質包裝盒及配套的說明書和標簽等物品,生產假人用狂犬病疫苗6000餘盒。2012年3月,蔣春明又從鮑克端(另案處理)處購買生產假人用狂犬病疫苗所用的紙質包裝盒及配套的塑料托殼、說明書、不乾膠標簽等物品,生產假人用狂犬病疫苗6000餘盒。
  法院判決蔣春明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6萬元。李雲榮犯生產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兩萬元。
  (原標題:為生產假藥提供包裝材料構成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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