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說明: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層大廳張貼著警戒格言
  
  圖片說明:被處以刑罰的10名村幹部
  2013年年初,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劉村鎮劉南村村委會班子發生了罕見的集體“塌陷”:10名村委會幹部全部被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法院判處刑事處罰。案件導火索是村委會的一次“土地清理”行動,可犯罪標的物卻是360株樹苗。
  一年多來,劉南村村主任黃煒一直都覺得自己“冤”得慌,他和9位村幹部堅持上訴、申訴、舉報,然而一路步履維艱。2014年10月底,黃煒最後一次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補交申訴材料,儘管他已盡全力“準備充分”,但重審程序能否啟動仍然是未知數。
  案件發生後,記者先後兩次前往當地採訪,發現一審法院認定的樹苗死亡數量、被毀壞財物價值等關鍵情節存在矛盾之處,那麼該案是否另有隱情?
  
  村委會決議之“過” 10名村幹部均獲刑
  記者採訪到的情況是:2012年元月,時年37歲的黃煒經換屆選舉,當選為臨汾市堯都區劉村鎮劉南村村民委員會主任。正所謂“新官上任三把火”,黃煒當選後著手處理的第一件事便是清理劉南村對外土地承包混亂問題,而村委會在審查土地承包合同時發現,本村村民刁天恩家訂立的一份承包合同期限竟然長達70年。根據我國土地法的相關規定,耕地的最長承包期限為30年。
  劉南村村委會經過進一步調查,確認此土地承包合同的訂立過程中不僅沒有執行公開協商程序,也沒有辦理登記審批手續,此外,在村委會賬上也沒查到本村村民刁天恩繳納土地承包費的記錄。於是,在2012年1月10日村委會召開的承包戶工作會議上,村委會提出刁天恩的土地承包合同無效。
  之後,為響應堯都區委區政府建設核桃基地的號召,村委會將此地塊規劃為劉南村核桃基地建設區域。2012年4月5日,在本已挖好樹坑並準備栽種核桃樹的這塊土地上,竟被刁天恩搶先種上了松樹苗和柏樹苗。
  劉南村村幹部得知此事後,登門勸刁天恩移走樹苗、騰出土地,幾經勸說無效,村委會成員開會討論此事,最後達成的決議是將刁天恩所栽樹苗拔掉,以恢復土地原貌。
  該村村民黃續崗、徐紅順向記者反映:2012年4月11日,當時黃煒帶領9位村幹部“將刁天恩栽的樹苗全都拔了出來,移栽在地頭的坑中,並用土埋好”。另有村民稱,拔樹苗前村委成員們曾口頭告知了刁天恩,刁天恩沒有反對。樹苗移植地頭後,村委會還特別張貼公告通知刁天恩及時管理移植的樹苗。
  然而,這樣一個在黃煒他們看來的“職務行為”卻給他們帶來了刑罰之災。
  記者瞭解到,樹苗被移植後的第二天,即2012年4月12日,刁天恩前往臨汾市堯都區公安分局報案,當天公安局沒給立案。2012年4月14日,刁天恩帶著在臨汾市檢察院工作的兒子刁明生一起到堯都區公安分局劉村派出所再次報案。黃煒告訴記者,這次公安局不僅立了案,還成立了專案組。
  很快,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檢察院對10名村委會成員提起公訴。經審理,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法院(簡稱一審法院)判定黃煒等10人“故意毀壞財物罪”罪名成立,其中村主任黃煒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村支書王小軍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其餘8人則均被判處罰金1000元。
  
  多次談話“熄火” 引發干預質疑
  黃煒稱,檢察院提起公訴後,在尚未立案、未分派具體審判人員的情況下,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法院刑庭的徐振雲曾找他談話,意思是只要他同意賠償樹苗損失款,再把刁天恩承包的土地恢複原貌,繼續讓刁家承包,刁家就不再計較此事,否則法院就要對其採取收監措施(當時黃煒處於取保候審措施之中)。
  之後,案件開庭審理。在判決書下達前,臨汾市堯都區法院的辦案人員和分管副院長又多次找黃煒談話。黃煒對記者說:“當時法院的意思是只要我別再告了,那就判我們單處罰金,我沒同意。”收到判決書後,黃煒等10人不服判決結果,提出上訴,結果上訴狀被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二審法院)駁回,終審結果依然是罪名成立。
  從一審法院的“勸說”舉動開始,黃煒開始懷疑案件受到某些人的“干預”,而恰巧刁天恩的兒子刁明生又是臨汾市人民檢察院反瀆職局副局長,黃煒認為“肯定是刁明生利用手中的權力和工作職務,對司法機關造成了壓力”。於是,在提出上訴的同時,黃煒開始舉報刁明生的違法違紀行為,並多次向法院提出案件是否遭到“干預”的質疑。
  經過山西省紀委調查,2014年6月30日,因妻子、兒子雙戶口等違紀問題刁明生被山西省臨汾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留黨察看一年,並撤銷其行政職務”的處理。然而,黃煒等10名劉南村村委會成員的“冤獄”申訴卻未見收效。
  
  案件存諸多疑點 法院否認“有干預”
  2014年5月19日,二審法院下發了《駁回申訴通知書》:“你方對該案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應予維持。”10月末,黃煒再次來到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之前他已向省高院遞交了申訴書,這次他主要是來補交申訴材料的。
  黃煒等村委會成員如此堅信自己無罪,到底有沒有理由?記者在閱覽案卷材料後,發現確實存在諸多疑點。
  疑點一:三份關於樹苗死亡與否的鑒定結論互相矛盾?
  一審判決書中這樣寫著:“本院認為,被告人黃煒、王小軍……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價值4086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可是案卷中3份關鍵證據竟是相互矛盾的:
  2014年4月18日,臨汾市堯都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報告認定:“白皮松180株價值33300元;側柏180株價值7560元,共計價值40860元”。
  而將近兩個星期之後的2012年4月30日,臨汾市堯都區林業局高級工程師張望崗出具了一份證明給劉村派出所,上面寫著:“白皮松30株、側柏12株,表現不佳,難於成活。”
  之後,2012年5月3日,張望崗工程師出具鑒定報告稱:“白皮松180株已全部死亡;側柏180株,若立即栽植,成活率不足15%,若推遲一周栽植,將全部死亡。”
  記者通過簡單計算後發現,一審判決書中所稱“價值40860元”是按360株樹苗“全部死亡”得出的。很顯然,一審判決是依據上述4月18日的鑒定報告來確定損失數額的。
  但從張望崗出具給派出所的證明和鑒定報告中可獲知,直至2012年5月3日,仍有部分樹苗成活。
  黃煒提供的視頻則顯示,2013年4月21日(案發一年後),仍有綠油油的樹苗在坑中存活著。
  換言之,在堯都區價格認證中心2012年4月18日出具鑒定報告時樹苗並沒有全部死亡,可是為什麼一審法院經過開庭質證,二審法院經過審核,卻均依據此鑒定報告認定360株樹苗全部死亡呢?
  疑點二:將樹苗移栽至他處,怎能算“故意毀壞財物”?
  一審判決書認為:“黃煒等10名被告人對其拔出樹苗的行為是否會造成樹苗死亡的後果主觀上是放任的態度。”
  而“故意毀壞財物罪”中“故意”指的是出於將財物毀壞的直接目的而做出某種行為。此案中,根據多位村民的證言可知,劉南村村委會10名成員在將刁天恩的樹苗拔出後,移栽至地頭,用土對根部進行了掩埋,並通知刁天恩處理,既沒有隨意丟棄,也沒有毀壞樹苗。可見,黃煒等人的行為並不是為了追求360株樹苗死亡的結果,法院依據什麼認定黃煒等人存在主觀故意呢?
  且根據刁天恩報案記錄可知,刁天恩於2012年4月12日就已知樹苗被拔出了。張望崗工程師的勘查顯示:2012年5月3日,樹苗仍有存活。在這中間的20多天里,村委會黃煒等人並沒有阻止刁天恩妥善處理樹苗,但刁天恩卻對樹苗不管不顧,如此說來,他是否也有故意擴大損失之嫌呢?
   疑點三:被拔樹苗並非刁天恩付款購買,涉案樹苗價值如何確定?
  在2012年4月18日堯都區價格認證中心的鑒定報告中,計算樹苗價格的依據是來自浙江東方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所出具的證明。但此證明中有這樣一句話“2012年4月初,我公司送給臨汾市堯都區劉南村刁天恩一批樹苗……至今對方並未支付此款項”。
  此外,黃煒的律師在調查取證時從浙江東方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處獲知:“公司項目從未對外銷售過樹苗。”依據上述證明及工作人員的證言可知,360株樹苗是“送給”刁天恩的,而非刁天恩購買所得。
  在沒有購買行為、無法確定刁天恩實際經濟損失的前提下,堯都區價格認證中心卻於2012年4月18日作出了價值鑒定,怎麼做到的呢?
  “臨汾市堯都區價格認證中心是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制定的涉案財產評估部門……其出具鑒定結論程序合法,內容真實,能夠作為定案依據。”這是一審判決書給出的理由。
  就這樣,一審、二審法院據此認定了黃煒等10人給刁天恩造成了40860元(以360株樹苗全部死亡計)的損失,怎能服人?
  2014年10月29日,記者帶著這些疑問來到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採訪。該院研究室主任馬華明表示,雖然裁判文書已經生效,但還是不方便接受採訪:“該說的理由裁判文書上都有了。”馬主任堅稱, “(外界干預)那肯定沒有,法院就是依法獨立辦案。”
  記者:“既然是獨立辦案,為什麼出現這麼多矛盾點?”
  馬華明:“你如果認為案子有什麼問題,可以向我們紀檢部門反映。”緊接著,記者將採訪提綱遞給馬華明主任,馬主任翻看一眼後,當即表示:“這個案子我們不接受你們的採訪。”
  如此明確的拒絕態度,讓記者回憶起第一次來此採訪時,馬主任就以採訪要經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開介紹信為藉口加以推托,可後來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中心工作人員向記者證實“從未聽說有此種要求”。
  一個已經終審的案件,二審法院為何三緘其口?  (原標題:山西臨汾:因360株樹苗10名村幹部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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